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2019年)》(修订稿)修订意见的公告
桂价认[2006]15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案资产
价格鉴定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技术规程》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反馈。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技术规程》
主题词:价格 鉴定 规程 通知 |
抄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改委 |
抄送:自治区法制办、区司法厅、区公安厅,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区公安厅交警总队 |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
(共印150份)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二○○ 年 月 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和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及时准确认定涉案资产价值,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条例》(1994年6月1日施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案资产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走私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服务收费、股票、债券、有价证券、事故定损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行政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对涉案资产真实价值,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市场、成本、收益等相应的方法进行的估计、判断和推测的活动。
第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估价员证》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技术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处理、审理、裁决、执行等案件中确定涉案资产价格的依据。
第六条 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 价格鉴定原则
第七条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没有违禁而不可采取的理由和情况。
第八条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第九条 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能受当事人、委托者和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第十条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准确。
第十一条 关联原则。关联原则是指收集到的依据事实与待鉴定案件标的事实有客观关联性且具有证明力。
第十二条 替代原则。替代原则是指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第十三条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第十四条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
第三章 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资产的指定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涉案资产的价格鉴定工作。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中央在本自治区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自治区本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涉案资产的价格鉴定工作;办理本自治区内跨市县和重大、疑难、复杂涉案资产价格鉴定工作;行使全自治区范围内的价格鉴证、认证、评估的复核裁定。未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资质证》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活动。
第十六条 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办公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人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估价员证》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价格鉴定人员。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含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定员、估价员。
复核裁定员。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和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定员。价格鉴定员是指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估价员。估价员是指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估价员证》,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的专业人员。
第四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 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出具《涉案资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资产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产权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资产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资产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资产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涉案标的情况认定结论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委托人签章、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或者案件当事人或律师;
(四)罚没资产,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
(五)无主资产,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
(六)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资产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七)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委托或当事人委托;
(八)其他情形的,由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资产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价格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定工作程序
价格鉴定人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出具的《涉案资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实物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资产价格鉴定,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作出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
1、勘察内容:按委托人提供的资产清单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定标的。了解具体情况,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了解具体情况,如资产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资产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现场确定单项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并作好文字、影像记录,必要时变更委托。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资产,应逐个勘察;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勘察或抽查,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3、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察无法准确确定新旧程序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难以准确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鉴定人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的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
1、进行价格调查:
(1)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采集国家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2)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商贸公司供应价;批量大的资产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3)特殊资产价格的调查。珠宝、贵金属及三级以下文物应先请有关部门作品质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资产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资产在国内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资产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上没有同类资产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资产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相关税费。
2、价格指数查询
某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鉴定当期价格的,可查询该资产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用该资产的个别或分类价格指数。
3、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定基准日
基准日应由委托人依法确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确定。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资产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物一般以纠纷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资产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定人对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按当时当地相同或类似资产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序按质进行价格鉴定。“当地”一般是指该市、县、乡镇行政区域内。但对当地没有相同或类似资产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物流费用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定人应当自接到《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3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其他涉案资产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交付结论书时,由委托人签发送达回执。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人员签字,并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公章后生效。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载明:
(一)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鉴定作业日期;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鉴定技术说明;
(三)价格鉴定因素分析、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材料;
(六)价格鉴证机构全称,2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专业人员和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材料等依据或有异议的,认为需要再行鉴定的,可以向原价格鉴定人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者重新价格鉴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公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原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资产价格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委托人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二)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三)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的。
复核裁定一般应在受理复核裁定10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价格鉴定方法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一般涉案资产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重要资产应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二十八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近期市场上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市场交易实例,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价格鉴定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二)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交易实例;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二十九条 成本法。是指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建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的价格鉴定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1、鉴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二)成本法适用条件:必须具有被鉴定资产的完整资料,包括制造的材料或新型替代材料及其价格,以及设计标准、格式和技术参数等。
(三)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低于该资产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一般情况机器设备的成新率不低于20%。
第三十条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鉴定标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为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值的价格鉴定方法。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二)收益额。是指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收益期望值,必须是由鉴定标的直接形成的收益。收益的构成可以是税后利润、净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的类型、特点以及鉴定目的确定,并与折现率保持一致。
(三)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由鉴定人员以涉案资产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鉴定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折现率计算公式:折现率=无风险利益+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
其中无风险利率可采用一年期国债利率或定期存款利率,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鉴定标的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一般不超过15%,风险报酬率不超过8%。
第三十一条 专家咨询法。是指对书画艺术品、古董、昂贵的珠宝制品等价格鉴定标的,由于其独特或唯一的特性,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导致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进行价格鉴定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专家进行咨询。专家数一般应为单数。
第六章 刑事案件资产价格鉴定技术
第三十二条 刑事案件资产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成本加计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进行鉴定。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尘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资产,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等稀有物品,按当地市场同类或类似物品的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承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费用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费用推算。
(十一)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盗窃或损坏成本加直接成本和直接损失计算。
(十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值,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产品,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资产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十九)对无法勘验到的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实物质量状况的,可采用价格咨询的形式。
(二十)农产品价格鉴定,一般按成本法计算,即某农产品=该农产品生产成本+期间费用+税金+纯收益或某农产品=该种农产品含税成本+纯收益计算;条件具备也可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计算。
(二十一)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第七章 常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
第三十三条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
(一)价格鉴定的准备工作。
1、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标的的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有效凭证资料;
2、搜集整理与标的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3、按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定力量,除专职价格鉴定人员外,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鉴定:
4、设计印制价格鉴定业务表格。
(二)实物现场勘察。
价格鉴定人员会同委托人员共同清查盘点鉴定标的物逐项核对鉴定标的与委托价格鉴定表所列是否相符(包括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以及产地、厂牌、技术参数、出厂年月等与实物是否相符,实物与填表、帐册记录的购置时间、原始价格、已提折旧、帐面净值等内容是否相符)以确定价格鉴定记录的真实和完整,如与委托书不符,应共同确认,并签字。
(三)对鉴定标的作技术检测。
某些专业技术程度高的标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一般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的判断可参考附录一: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四)确定机器设备基价。
1、确定市场中等价格的原则:
(1)大型设备以工厂直销价作为基价;
(2)大批量的资产和批发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基价;
(3)小型资产、个人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基价。
2、进口机器设备,国内无市场价格的,参考国内同型产品市场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基价。
(五)根据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确定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一: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附录二: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附录三: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1、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成本×(1-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
或鉴定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重置成本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具体鉴定方法有:
① 重置核算法,也叫直接法。它是指按机器设备成本的构成,把以现行市价计算的全部成本购建支出按其计入成本的形式,将总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来估算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直接成本是指直接可以构成机器设备支出的部分,如机器设备购价、安装调试费、运杂费、人工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为建造、购买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管理费、设计费等。
②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比例法):
鉴定标的年产量
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
参照物年产量
③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成本=参照物重置成本×(鉴定标的产量÷参照物产量)X
式中:X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它是一个经验数据,一般情况为0.4~1,加工业一般为0.7,房地产业一般为0.9。
进口设备重置成本构成:现行国际市场的离岸价格(FOB)+境外途中保险费+境外运杂费+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成新率的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1-损耗率
设备尚可使用年限
成新率=——————————————————×100%
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
④物价指数法:
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物价指数
重置成本=历史成本×=——————————————
购建时的物价指数
或=历史成本×原始购建时至鉴定基准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式中:物价指数基期为100。
2、市场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机动车的厂牌、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检查汽车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及其程度,查验汽车发动机、车架、车身等主要部件的性能、损耗状况。
(二)按标的状况一次性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和上牌费用计入机动车基价内,其它费用不计;未上牌车辆只计车身价格。
(三)进口机动车的基价,国内有市场价的按市场价,无市场价的应包括机动车进口到岸价(或离岸价加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及第2项所规定的内容。
购置附加税=购新车价÷(1+17%)×10%
(四)以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如发动机性能、车身、车架状况、有无损伤、事故及有无缺件等因素)为依据,并参照该车行驶里程,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十及附录十一相关参数),若属被盗机动车,则被告人作案后所耗里程及损坏不计减值。
(五)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老旧机动车报废标准的,按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认定其价值。
(六)机动车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Σ调整系数)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委托价格鉴定非机动车的厂牌、规格、型号、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
(二)以非机动车辆的基准时间内的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确定其基价。
(三)依据非机动车辆使用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
(四)非机动车辆的寿命年限可参考附录十一。
(五)非机动车辆的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第三十六条 车损价格鉴定。
(一)整车价格的鉴定。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鉴定,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诸因素确定成新率。
已到或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鉴定。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按照毁损时的车辆价格,扣除报废回收价格推算,进行价格认证。
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鉴定应包括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费用不计入基价。
(二)零配件价格的鉴定。
应采用国家指定生产或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进行鉴定。
进口零配件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配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至本地的运费、保险费计价。
进口小汽车零部件,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鉴定。
现场鉴定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三)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影响安全行驶的;
修复价格超过单项零配件价值50%以上的;
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的。
(四)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移动电话和寻呼机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的厂牌、型号、附件和购机时间、入网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该机的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状况。
(二)基价中应计算机身和随机附件(电池板、充电器和其它附件)价值。
(三)根据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参考附录一: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四)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的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基价×综合成新率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Σ调整系数)
第三十八条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产地、厂牌、型号、附件和出厂时间、购买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产品应详细登记其硬件、软件的技术指标;查验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状况。
(二)根据标的使用、维护和损耗状况确定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一: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附录二: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三)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成新率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Σ调整系数)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鉴定。
(一)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书;
2、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或足以能够证明房地产产权的凭证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有关证件;
3、对房屋、构筑物的部分单位进行价格鉴定,委托者应提供明确的属于其所有的产业价格鉴定单位以及公用部分产权划分情况的有效资料;
4、其它有关准备。
(二)价格鉴定前的准备。
1、资料准备:(1)产权资料;(2)房屋、构筑物建筑资料;(3)市场交易资料;(4)土地资料。
2、工作和时间准备:(1)测估工具;(2)指定工作计划,统一步骤,全面安排,按期完成。
(三)现场查勘。
1、核对鉴定房地产的位置、结构和面积、地段、朝向和层次及层高;
2、查勘房地产内外装修、设备,掌握建成年月及其使用维护情况;
3、勘测绘图及摄影。
(四)房屋、构筑物的价值减损。要结合土地使用期限来确定(可参考附录七:房屋、建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附录九: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评定参考表)。
(1)使用条件:市场法适用于有充足房地产交易实例的情况。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要有一定数量的正常交易实例,通常交易实例不少于3个;②选择的交易实例与鉴定标的具有可比性;③交易时间与鉴定基准日尽可能接近,如有时间差异,应作相应调整;④交易应具有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性;⑤交易实例与鉴定标的在土地出让年限和使用需求方面应基本一致。
(2)鉴定步骤:①搜集交易实例: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的、交易实例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②选取可比实例:与价格鉴定标的类似,成交日期与价格鉴定基准日相近,成新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统一换算,使表述口径一致;④交易情况修正:测定各种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利用修正系数,修正求得可比实例的正常价格;⑤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修正到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⑥区域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相对于外部环境差异所造成的价格差异排除;⑦个别因素修正:新旧程度、装修水平、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⑧综合计算:
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 区域因素 个别因素
修正 修正 修正 修正
鉴定值=可比实例价格×100/( )×( )/100×l00/( )×100/( )
2、成本法:
(1)确定重置成本:①土地取得费用;②开发成本;③管理费用;④投资利息;⑤销售税费;⑥开发利润。
(2)确定房地产成新率
房地产尚可使用年限
重置成本=历史成本×=————————————————————×100%
房地产已使用年限+房地产尚可使用年限
(3)综合计算。
鉴定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3、收益法:
(1)搜集有关收益和费用的资料;
(2)估算潜在总收益;
(3)估算有效总收益;
(4)估算运营费用;
(5)估算净收益;
(6)确定适当的折现率;
(7)选择适宜的计算公式计算房地产价格。
(六)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路线价法计算土地使用权价格。
在已建立城市基准地价体系和路线价体系的地区,还可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路线价法计算土地使用权价格。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鉴定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个特例,即该方法中的参照物不是地产二级市场上已成交的,且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地块,而是价格鉴定标的所处的区域,其价格又是一级地产市场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基本公式为:
公式1: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年限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或者:
公式2: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交易因素修正系数×时间因素修正系数×地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是指政府对各级土地或均质区段,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出并公布的某一基准日上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一般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在具体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要注意当地基准地价的构成,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时的具体规定,不可以机械地套用公式。
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K=[1—1/(1+r)m]/(1—1/(1+r)n]
式中:K为年限修正系数
n为法定最高年限
m为鉴定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r为折现率
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容积率修正系数=鉴定标的容积率与地价相关系数/基准地块容积率与基准地价相关系数
根据基准地价的基准日于鉴定基准日的政策变动情况,确定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价格鉴定。
(—)影响无形资产价格的主要因素
1、成本。无形资产中可确指成本一般包括科研投入、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专有技术保护费、商标注册登记费、广告支出、有关人工、资金、物资等耗费。由于脑力劳动占无形资产活劳动耗费的绝大部分,因此应对科研人员的劳动量加倍计算。
2、效益。主要指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技术成熟程度。价格鉴定时应认真分析其成熟程度、行业水平、国际国内知名度、运用的风险等,以便对其价值进行修正。
4、技术寿命周期。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确定的一般方法是:
(1)按设计年限确定。
(2)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来确定。
(3)根据国家法规确定。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著作权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等。
(4)按照国内外惯例确定。
(5)依据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确定。
5、转让内容。所有权的转让价格高。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低。
6、市场供需状况。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越高,其市场需求就越大,价格就越高;反之,价格就相应越低。
(二)鉴定方法。
1、收益法。公式为:
(1)
n Mt
P=∑ ————
t=1 (1+i)t
(2)
n Mt M 1
P=∑ ————+————[ 1- ———— ]
t=l (1+i)t i(1+i)n (1+i)m-n
式中:P ——鉴定值
i ——折现率
n ——纯收益有变化的年限
Mt——使用该无形资产后第t年的利润增量
in——总使用年限
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价格鉴定时,应注意分析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注意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被鉴定无形资产相对应,不能将其它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被鉴定无形资产的收益中去,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产品更新和替代等因素对被鉴定无形资产收益期、收益额和折现率的影响。
2、市价法。用市价法对无形资产价格鉴定时,应注意被鉴定无形资产确实适宜用市价法,被鉴定无形资产应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交易,应充分重视被鉴定无形资产的特点。当类似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时,应根据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的差异,作必要调整后确定鉴定价格。当被鉴定无形资产曾向多个使用者转让使用权时。应结合受让者的具体情况调整确定鉴定价格。
3、成本法。基本公式为:
鉴定值=无形资产重置价-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用成本法对无形资产价格鉴定时,要注意分析被鉴定无形资产是否更适用其它方法,只有当被鉴定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收益法、市价法鉴定时,才考虑采用成本法。应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被鉴定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来确定其重置价,再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其结果为被鉴定无形资产的鉴定价格。
第八章 价格鉴定文书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鉴定结论,阐述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结论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包括如下方面:
(一)标题和编号;
(二)绪言;
(三)价格鉴定标的;
(四)价格鉴定目的;
(五)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价格定义;
(七)价格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八)价格鉴定方法;
(九)价格鉴定过程。包括起止日期、主要步骤等;
(十)价格鉴定结论,即价格鉴定人对鉴定标的作出的最终结果。鉴定结论中的计算结果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同时标明大小写。按金额大小确定尾数:属于刑事案件的一律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属于非刑事案件的,每项资产鉴定值万元以下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元以下四舍五入;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百元以下四舍五入;百万元以上保留到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千万元以上保留到万元,万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价格鉴定特别事项说明。
1、价格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限定)条件和假设。
(1)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2)鉴定结论系根据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得出,只有在该前提条件和假设存在的情况下成立;
(3)鉴定结论仅为本鉴定目的服务,如鉴定目的发生变化,鉴定结论需要重新调整;
(4)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5)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6)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2、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鉴定结论、但非价格鉴定人员所能计算的有关事项。
3、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4、声明。
(1)价格鉴定结论受价格鉴定结论书中有关条件的限制;
(2)委托人应为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山办案机关送达有关当事人。未经价格鉴定人许可,委托人不得将价格鉴定结论书全部或部分内容向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于媒体上,否则负法律责任。
(4)价格鉴定委托人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价格鉴定结论书收到后15日内,向原价格鉴定人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直接向上级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中请,由委托人向价格鉴定人提出申请。
(十二)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三)价格鉴定机构,包括价格鉴证机构全称、公章、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十四)两个以上有价格鉴定执业资格专业人员签名,并写明执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编号。
(十五)附件。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包括以下方面:
1、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2、价格鉴定明细表;
3、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4、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鉴定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定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日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一)价格鉴定工作底稿目录;
(二)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三)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定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四)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五)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七)相关质检报告;
(八)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询价笔录等;
(九)价格鉴定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十)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十一)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十二)价格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法人代表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容审议记录,项目签发领导同时作为项目的价格鉴定成员在报告上签名;
(十三)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十四)价格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声明。工作底稿中价格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资产占有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分别声明,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资料、构成工作底稿和价格鉴定结论书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十五)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九章 价格鉴定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勤奋敬业,严格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责。禁止推诿、拖拉和违规作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有下列不正当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以个人或其他机构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
(二)违反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与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声明,不回避,继续参与鉴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
(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
(六)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规定,擅自将鉴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的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鉴定结果,出具不真实的鉴定结论书;
(八)接受或采取各种方式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九)在鉴定过程中接受委托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
(十)鉴证人员在鉴证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鉴证结论失实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纳入本规程范围内的其他涉案资产的价格鉴定和复核,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鉴定,无规定的参照本规程的原则予以鉴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录:
一、机器设备成新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二、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三、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四、进口机器设备海运及外贸、银行手续费参考表
五、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六、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指标
七、房屋建筑物参考寿命年限
八、房屋分类及残值率
九、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评定参考表
十、汽车强制报废标准
十一、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辆寿命年限参考表
十二、运输船舶船龄标准
十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十四、捕捉、猎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附录一:
机器设备成新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类 别 |
新旧情况 |
状 态 说 明 |
成新率 (%) |
Ⅰ |
新设备 |
全新或使用不久的设备,经试车验收,质量达标。能保证按原设计性能正常使用的设备。 |
100-90 |
Ⅱ |
较新设备 |
使用时间不长,或经第一次大修,恢复原设计性能使用不久的设备,能保持原有性能正常使用。除正常维修外,平时故障不多,未发生过重大故障的设备。 |
85—65 |
Ⅲ |
新设备 |
己使用相当时间或大修后使用一定时间的设备,能基本保持原设计性能,满足现加工工艺要求,零部件完整,能正常使用的设备。 |
65—40 |
Ⅳ |
老旧或 较老旧设备 |
己使用较长时间或发生过较大故障(事故)经过修复。日前能维持使用,性能(功能)有所下降,但能满足工艺要求,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或使用中故障较多,以及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日前技术状况尚可,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 |
40—20 |
Ⅴ |
待处理设备 |
性能已严重劣化,目前只勉强维持使用,即将更新的设备。或已停用无修复价值的设备。以及国家明文规定限期淘汰禁止继续使用的设备。 |
15-0 |
操 作 说 明 |
1、首先将待评估的设备界定类别。 1-l先评定I类(新设备)和V类(待处理设备)。 1-2除I、V类外,其余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技术状况分别列为II、111、Ⅳ类。 2、根据各类设备发定的成新率范围,按勘察结果、综合分析,分别取上限值、下限值或中值。 |
附录二: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机械设备 |
|
快装锅炉 |
15-l8 |
l、普通金属切削机床 |
15-l8 |
2、空压机 |
|
其中:数控机床 |
12-18 |
移动式 |
10 |
剪 床 |
14 |
固定式 |
14 |
冲 床 |
16 |
3、储气罐、储油罐 |
|
电动剪板机 |
8 |
室 外 |
20 |
龙门刨床 |
20 |
室 内 |
30 |
摇臂钻床 |
20 |
4、风 机 |
10-14 |
折弯机 |
14 |
5、冷却塔 |
12 |
砂轮机 |
10 |
6、除尘设备 |
8 |
切割机 |
12-18 |
7、工艺管线 |
|
抛光、磨光机 |
14 |
有腐蚀管线 |
10 |
2、锻压设备 |
14-18 |
无腐蚀管线 |
20 |
其中:锻锤设备 |
14 |
8、其他动力设备 |
20 |
3、试验设备 |
|
二、传导设备 |
|
其中:机械式 |
12 |
l、电器设备 |
18 |
电子式 |
10 |
2、变电设备 |
16-20 |
4、起重设备 |
16-18 |
3、配电设备 |
16-20 |
单双梁吊车 |
16 |
4、输电线路 |
30 |
电动葫芦 |
10 |
5、电讯设备 |
25 |
电 梯 |
12-15 |
6、铁塔水泥杆 |
40 |
5、工程机械 |
12-18 |
四、通讯设备 |
|
6、铸造设备 |
12-16 |
l、通讯线路 |
8 |
其中:冲天炉 |
16 |
2、电话通讯设备 |
8 |
混砂机 |
12 |
3、传呼机 |
6 |
7、电镀、电解设备 |
10-15 |
4、交换机 |
10 |
8、其他机械设备 |
18 |
5、手 机 |
6 |
二、动力设备 |
|
6、车载对讲机 |
5 |
1、锅 炉 |
|
7、其他通讯设备 |
8 |
工业锅炉 |
16-20 |
五、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1、自动化控制设备 |
8 |
5、工作台 |
8 |
2、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
5 |
6、开水器 |
4 |
3、电子计算机 |
8 |
7、其 他 |
5 |
4、探伤仪器、测绘仪器 |
20 |
十、教育及福利设备 |
|
5、检验用平板 |
10 |
1、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 |
6、通用测试仪器及设备 |
10 |
2、音响设备 |
5 |
六、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
|
3、电影放映机 |
10 |
1、成套工具 |
12 |
4、高级乐器(钢琴、管弦乐器) |
10 |
2、一般工具 |
10 |
5、其 他 |
|
3、电焊机 |
10 |
机械式设备 |
15 |
4、其他工具及用具 |
12 |
电子式设备 |
8 |
七、管理部门设备及器具 |
|
十一、公用事业设备 |
|
1、电视机 |
6 |
1、水、油、煤气炉 |
20 |
2、窗式、分体式空调 |
6 |
2、储气柜(煤气) |
50 |
3、柜式空调 |
8 |
3、煤气表 |
15 |
4、中央空调系统设备 |
15 |
4、公用事业其他专用设备 |
25 |
5、传真机 |
5 |
十二、港务设备 |
|
6、复印机及文字处理机 |
6 |
1、16吨以上汽动吊车 |
20 |
7、编程器 |
8 |
2、大型门式起重机 |
20 |
8、微 机 |
4-6 |
3、输送机械 |
10 |
9、打印机 |
5 |
十三、工业炉窑 |
|
10、激光打印机 |
8 |
1、熔铸炉 |
13 |
11、摄录像机及照相机 |
8 |
2、加热炉 |
13 |
12、稳压电源 |
10 |
3、热处理炉窑 |
15 |
13、办公设备 |
4-8 |
4、干燥炉 |
16 |
八、医疗设备 |
|
5、电子专用炉 |
10 |
1、X光机 |
6 |
6、其它工业炉窑 |
15 |
2、心电图机 |
6 |
十四、非生产设备及器具 |
|
3、其 他 |
8 |
1、管理部门的设备工具 |
22 |
九、食堂用具 |
|
2、卫生医务部门的设备工具 |
20 |
1、冰 箱 |
6 |
3、教育部门的设备工具 |
22 |
2、冰 柜 |
8 |
4、生活福利部门的设备工具 |
20 |
3、洗涤设备 |
6 |
5、其它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
22 |
4、炊 具 |
4 |
十五、家用电器 |
7-10 |
附录三: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一、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
|
其它铁合金冶炼专用设备 |
16 |
1、炼钢设备 |
|
5、洗煤焦化设备 |
|
平 炉 |
18 |
焦化产品精制设备 |
16 |
电 炉 |
16 |
机械化焦炉 |
18 |
转 炉 |
l5 |
煤气净化设备 |
16 |
特种冶炼设备 |
18 |
接触转化塔 |
12 |
连铸机 |
16 |
其它洗煤焦化专用设备 |
16 |
制氧机 |
18 |
6、炭素制品设备 |
|
其它炼钢专用设备 |
18 |
原材料粉碎设备 |
18 |
2、炼钢及铸管设备 |
|
成型挤压机 |
18 |
高 炉 |
18 |
加工设备 |
16 |
电 炉 |
18 |
除尘装置 |
12 |
铸管设备 |
18 |
烟气回收装置 |
15 |
烧结机 |
15 |
炭素窑炉 |
13 |
其它炼铁及铸造管专用设备 |
18 |
其它炭素制品专用设备 |
20 |
3、钢压热轧加工设备 |
|
7、耐火材料设备 |
|
初轧机 |
16 |
磨擦压砖机 |
15 |
开坯机 |
16 |
隧道窑:超高温 |
10 |
大中型轧机 |
16 |
高中温 |
l5 |
小刑轧机(直径350以下) |
l5 |
耐火纤维喷吹炉 |
14 |
冷轧机 |
18 |
其它耐火材料专用设备 |
16 |
拉伸机 |
16 |
8、有色冶设备 |
|
挤压机 |
15 |
电 炉 |
16 |
其它热轧机 |
16 |
反射炉 |
15 |
轧钢加热 |
12 |
转 炉 |
15 |
酸洗设备 |
10 |
9、其它冶炼专用设备 |
|
其它钢压热轧加工专用设备 |
18 |
有色加工设备 |
16 |
4、铁合金冶炼设备铁合金高炉 |
|
冷轧机 |
4-18 |
铁合金电炉 |
20 |
热轧机 |
12-18 |
矾碴转炉 |
16 |
开坯机 |
16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拉伸机 |
16 |
数控加工机床 |
12 |
挤压机 |
15 |
磨加工机床 |
12 |
各类酸洗设备 |
10 |
镗铁加工机床 |
12 |
其它有色加工专用设备 |
8 |
15、生产纺织机械专用设备 |
12 |
10、冶金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12-20 |
16、机械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14 |
二、电力设备 |
|
四、石油、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
15 |
1、水电轮发电机组 |
32 |
1、原油加工 |
|
2、汽轮发电机组 |
23 |
蒸馏设备 |
18 |
3、内燃发电机组 |
25 |
裂化设备 |
18 |
4、铁塔水泥杆 |
40 |
加氢设备 |
18 |
5、电缆、木杆线路 |
30 |
焦化设备 |
18 |
6、变电设备 |
25 |
脱蜡设备 |
18 |
7、配电设备 |
20 |
沥青装置 |
15 |
三、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
12-18 |
面岩原油矿装置 |
15 |
1、生产标准件加工设备 |
15 |
页岩原油装置 |
18 |
2、电焊条加工专用设备 |
12 |
轻质油装置 |
18 |
3、汽车、拖拉机、内燃机加工 专用设备 |
15 |
重整设备(铂重整、芳烃油)提、对二甲茎装置 |
15 |
4、电线电缆加工专用设备 |
15 |
2、乙烯、丙烯 |
15 |
5、电器绝缘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
15 |
其中:小型、炭钢设备 |
12 |
6、轴承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
15 |
乙烯、丙烯裂解裂 |
18 |
7、液压件、气压件加工专用设备 |
15 |
裂解器压缩机 |
15 |
8、汽轮机、电机加工专用设备 |
15 |
聚乙烯酸 |
18 |
9、矿山机械加工专用设备 |
15 |
空气装置 |
15 |
10、冷冻机、石油化工机械、阀门加工专用设备 |
15 |
乙醇装置 |
12 |
11、食品、造纸、印刷、塑料、橡胶、制药机构加工用设备 |
15 |
氧化钠装置 |
12 |
12、生产锅炉电站辅机、空分装置 |
13 |
丙烯腈装置 |
12 |
13、专业生产切削工具专用设备 |
|
醋酸装置 |
12 |
14、机床加工专业设备 |
14 |
高压聚乙烯装置 |
13 |
其中:组合机床 |
13 |
硫氧酸钠装置 |
12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对二甲苯、腈纶聚合装置 |
18 |
15、阳离子、还原、活性染料 |
12 |
对甲二苯、氧化酯化装置 |
15 |
16、苯酚、苯酥、乙酚 |
12 |
3、合成氨(中型) |
13 |
l7、酞育染料、氯醌 |
12 |
其中:煤气炉 |
16 |
18、染料中间体 |
12 |
氢氨压缩机 |
20 |
19、醋酸了酯、增塑剂、有机玻璃、磁粉 |
12 |
合成氨合成 |
18 |
20、离子交换、环氧树酯、有机硅 |
11 |
合成氨(小型) |
14 |
21、氯乙酸、羧、甲基纤维素 |
11 |
其中:煤气炉 |
12 |
硬酯酸 |
12 |
氢氮压缩机 |
16 |
22、醇酸、合成树酯、氧化铁 |
12 |
合成氨合成 |
14 |
23、试剂生产装置 |
12 |
4、化肥尿素 |
18 |
24、橡胶加工设备 |
18 |
其中:二氧化碳压缩机 |
20 |
其中:三、四棍压延机 |
12 |
5、硫酸 |
8 |
25、轧胶生产设备 |
10 |
其中:焙烧炉 |
10 |
26、石油、化工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
接触塔 |
10 |
五、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
|
转化器 |
10 |
1、抗菌素设备 |
10 |
6、氮磷酸设备 |
8 |
其中:发酵罐(不锈钢) |
20 |
7、甲醇 |
16 |
2、医药合成设备 |
10 |
8、烧碱 |
10 |
3、西药制剂设备(水、粉针) |
14 |
其中:整流器 |
5 |
4、西药制片设备 |
14 |
电解槽 |
10 |
5、中成药专用设备 |
12 |
蒸发器(不包括敞口平锅) |
12 |
6、生产医疗器械专用设备 |
14 |
围碱锅 |
10 |
7、医药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20 |
9、纯碱 |
10 |
六、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
10 |
其中:碳化塔 |
l2 |
1、半导体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锻烧炉 |
l5 |
2、电真空器件加工专用设备 |
12 |
10、电石 |
17 |
3、电子器件水汽净化没备 |
12 |
其中:电炉变压器 |
18 |
4、专用电子测试仪器设备 |
6 |
11、硝酸 |
8 |
5、电子元件专用设备 |
12 |
12、铅酸、电解双氧水水台讲 |
12 |
6、光学材料加工专用设备 |
12 |
13、草酸、硝酸盐、硫酸盐 |
l3 |
7、电子仪表加工专用设备 |
12 |
14、磷酸、二氧化磷、氢氧酸及其生产品 |
1l |
8、电子仪表零件加工专用设备 |
14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9、仪表电讯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14 |
17、缫丝设备 |
14 |
七、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
|
18、纺织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18 |
1、水 泥 |
15 |
九、轻工业专用设备 |
|
其中:回转窑 |
15 |
1、造纸 |
|
立 窑 |
12 |
备料、蒸煮设备 |
18 |
2、玻 璃 |
15 |
漂白、浆设备 |
16 |
其中:玻璃纤维 |
13 |
造纸设备 |
18 |
3、砖瓦、陶瓷 |
14 |
切割、复卷、完成设备 |
16 |
其中:轮窑、隧道窑 |
13 |
碱回收装置 |
16 |
土 窑 |
8 |
2、木材 |
|
4、石 灰 |
14 |
木工机械 |
13 |
其中:石灰窑 |
12 |
人造板流水线 |
18 |
5、石英玻璃生产设备 |
12 |
其中:纤维板设备 |
12 |
6、油毡生产设备 |
12 |
干烘机 |
14 |
7、建材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15 |
3、缝纫机专用设备 |
14 |
八、纺织工业专用设备 |
|
4、自行车专用设备 |
14 |
l、棉纺前纺设备 |
16 |
其中:自动精密车床 |
12 |
2、棉纺精纺设备 |
16 |
5、钟、表专用设备 |
14 |
3、棉纺加工设备 |
17 |
其中:自动精密车床 |
12 |
4、织造设备 |
16 |
6、制皂专用设备 |
14 |
5、纺织空调设备 |
16 |
其中:皂化设备 |
10 |
6、染整设备 |
10 |
7、食品专用设备 |
16 |
7、毛纺、后纺设备 |
16 |
8、印刷设备 |
16 |
8、毛纺前纺设备 |
16 |
9、照相设备 |
16 |
9、毛纺毛织机设备 |
16 |
10、香精、香料合成设备 |
13 |
10、毛纺羊毛衫设备 |
16 |
11、制笔专用设备 |
14 |
11、丝织设备 |
16 |
12、皮鞋专用设备 |
13 |
其中:喷水织机 |
12 |
13、皮件草制品专用设备 |
13 |
12、针织设备 |
16 |
14、合成革制品专用设备 |
13 |
13、内衣设备 |
17 |
15、塑料制品专用设备 |
12-16 |
14、线带设备 |
17 |
其中:压延、注射设备 |
16 |
15、人造纤维设备 |
12 |
挤山、层压及压力机设备 |
14 |
16、合成纤维设备 |
14 |
16、日用铝制品专用设备 |
14 |
其中:湿法纺 |
12 |
17、服装制作专用设备 |
14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设 备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其中:缝纫机 |
10 |
十、矿山专用设备 |
|
18、制革专用设备 |
10 |
1、挖掘机 |
15 |
其中:制革准备机械 |
12 |
2、准轨电机车 |
18 |
制革湿操作机械 |
14 |
3、装载机 |
10 |
19、日用化工专用设备 |
l8 |
4、磨矿设备 |
15 |
20、制 盐 |
|
5、矿井提升卷扬机 |
20 |
井矿盐及化工专用设备 |
10 |
6、潜孔钻、牙轮钻 |
12 |
海、湖盐专用设备 |
ll |
7、破碎设备 |
15 |
21、胶木制品专用设备 |
14 |
8、坑下铲运机 |
10 |
22、制 糖 |
|
9、矿山其它专用设备 |
12-16 |
压缩机 |
20 |
十一、农业专用设备 |
|
连续浸出器 |
15 |
1、谷物联合收割机 |
8-12 |
蒸发罐、煮糖罐(钢或不锈钢管) |
20 |
2、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
5-8 |
蒸发罐、煮糖罐(钢管) |
10 |
3、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
8-12 |
真空吸机、废丝于燥设备及分离机 |
20 |
4、粮食处理机械 |
10-16 |
23、轻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
10-20 |
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 |
10-14 |
附录四:
进口机器设备海运及外贸、银行手续费参考表
|
FOB海运 |
FOB空运 |
备 注 |
|
远 洋 |
近 洋 |
|||
货 价 |
1.00 |
1.00 |
1.00 |
|
运 费 |
0.0l-0.05 |
0.005-0.03 |
按实际收 |
|
保险费 |
0.003 |
0.003 |
0.006 |
陆运为0.004 |
外贸手续费 |
0.0065-0.015 |
0.0065-0.015 |
0.0065-0.015 |
按CIF价计 |
银行财务费 |
0.004-0.005 |
0.004-0.005 |
0.004-0.005 |
按CIF价计 |
注:保险金额通常以货价的110%计算。
FOB价-离岸价CIF价-到岸价
FOB价=出厂货价+包装费+运到交货口岸的运杂费
CIF价=FOB价+海运费+海运保险费
附录五: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占设备基价的%)
序号 |
设备类别 |
费率 (%) |
序号 |
设备类别 |
费率 (%) |
1 |
轻型通用设备 |
0.5-1.0 |
14 |
电 梯 |
10-16 |
2 |
一般机加工设备 |
0.5-2.0 |
15 |
变、配电设备 |
8-15 |
3 |
大型机加工设备 |
1-4 |
16 |
电气设备 |
6-12 |
4 |
数控机床和精密加工机床 |
2-4 |
17 |
气体压缩机 |
8-14 |
5 |
铸造设备 |
3-6 |
18 |
电话总机 |
10-15 |
6 |
锻造、冲压设备 |
4-8 |
19 |
检测、试验设备 |
1-4 |
7 |
起重设备 |
4-10 |
20 |
快装锅炉(以锅炉主机价计算) |
15-20 |
8 |
焊接、切割设备 |
0.5-2.0 |
21 |
蒸汽锅炉(10吨/时及以下)(以锅炉主机价计算) |
35-45 |
9 |
泵站设备 |
8-15 |
22 |
蒸气锅炉(20吨/时及以上)(以锅炉主机价计算) |
30-40 |
10 |
制冷、通风设备 |
8-12 |
23 |
热水锅炉 |
25-30 |
11 |
集中空调设备 |
5-8 |
24 |
电镀、镀装设备 |
5—12 |
12 |
冷却塔 |
8-12 |
25 |
热处理设备 |
2-5 |
13 |
工业炉窑及冶炼设备 |
10-20 |
26 |
化工工业专用设备 |
6-15 |
注:1、专用生产线或成套设备试生产过程费用未包括在内。
2、设备基础费用另行计加。
3、锅炉安装包括砌炉、炉体保温等工程。
4、特殊情况安装或某些专用设备的安装可按实估算。
附录六:
机器设备国内运杂费率参考指标
(设备基价的%)
序号 |
地区分类 |
设备所在地的省(市)名称 |
运杂费率(%) |
1 |
|
当地采购 |
0.5-2 |
2 |
一类 |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江苏、上海、浙江、安徽、辽宁、或邻近地区采购 |
1-4 |
3 |
二类 |
湖南、湖北、福建、江西、广东、河南、陕西、四川、重庆、吉林、黑龙江、甘肃 |
2-5 |
4 |
三类 |
广西、贵州、青海、宁夏、内蒙古 |
2-6 |
5 |
四类 |
云南、新疆 |
2-7 |
注:1、根据设备单价的大小及其体积重量及所处地区交通条件选定具体费率。单价高、体积小、重量轻、交通方便地区的取低值,反之取高值。
2、进口设备一般价格较贵,到岸后的国内运杂费率通常不取高值。
3、特殊情况或用空运等可按实估算。
附录七:
房屋建筑物参考寿命年限
一、房屋
房 屋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房 屋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1、钢结构 |
|
3、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 |
|
其中:生产用房 |
50 |
其中:生产用房 |
4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3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30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5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5 |
非生产用房 |
55 |
非生产用房 |
50 |
2、钢筋混凝土结构 |
|
4、砖木结构 |
|
其中:生产用房 |
50 |
其中:生产用房 |
3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35 |
非生产用房 |
40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5 |
5、简易结构 |
10 |
非生产用房 |
60 |
|
|
二、建(构)筑物
建(构)筑 物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建(构)筑 物 分 类 |
寿命年限 (年) |
1、管道 |
|
8、蓄水池 |
30 |
其中:长输油管道 |
16 |
9、污水池 |
20 |
长输气管道 |
16 |
10、储油罐、池 |
20 |
其他管道 |
30 |
11、水 井 |
30 |
2、露天库 |
20 |
其中:深水井 |
30 |
3、露天框架 |
30 |
12、破碎场 |
20 |
4、冷藏库 |
30 |
13、船厂平台 |
20 |
其中:简易冷藏库 |
15 |
14、船 坞 |
30 |
5、烘 房 |
30 |
15、修车槽 |
30 |
6、冷却塔 |
30 |
16、加油站 |
30 |
7、水 塔 |
30 |
17、水屯站大坝 |
60 |
|
|
18、其他建筑物 |
30 |
三、与房屋有关的各类设备
名 称 |
耐用年限(年) |
备 注 |
屋 面 |
10-25 |
|
外墙水刷石 |
15 |
|
木门窗 |
25 |
|
铁窗纱 |
5 |
|
白铁自来水管 |
20 |
|
铸铁下水管 |
30 |
|
室内暖气管 |
20 |
|
暖气片 |
30 |
|
内装修 |
8 |
|
强电系统 |
23 |
包括变配电、照明、动力配线(电力)、防雷(避雷) |
电 线 |
25 |
|
弱电系统 |
10 |
包括电话、电视、防火报警、广播音响、保安监视等 |
卫生设备 |
30 |
|
空调设备 |
18 |
|
其中:小型空调器 |
15 |
小裂空调器为700大卡以下/8寸 |
电 梯 |
10 |
|
锅炉及附属设备 |
20 |
|
其中:快装锅炉 |
16 |
|
附录八:
房屋分类及残值率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良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或涂料粉刷,并设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他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巾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7、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房、土草房、竹木捆绑房等。
各种结构房屋的残值率一般为:
1、钢筋混凝土结构:0。
2、砖混结构一等:2%。
3、砖混结构二等:2%。
4、砖木结构一等:6%。
5、砖木结构二等:4%。
6、砖木结构三等:3%。
7、简易结构:0。
附录九:
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评定参考表
一、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参考
完损程度 |
新旧程序 (成新) |
评 定 标 准 |
完 好 |
十成新 |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型、使用良好、装修粉刷有新鲜感。 |
九成新 |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型、使用良好、但微见稍有损失。 |
|
八成新 |
新建、完整、坚固、无变型、使用良好、油漆粉刷色泽略旧。 |
|
基本完好 |
七成新 |
结构整齐、色泽不鲜、外粉刷少量剥落。 |
六成新 |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损坏、部分墙身装修剥落使用不便。 |
|
一般损坏 |
五成新 |
房屋完整、结构有损、装修使用不灵、粉刷风化疏松。 |
四成新 |
结构较多损环、强度有减、屋面漏水、装修损坏、变形、粉刷剥落。 |
|
严重损坏 |
三成新 |
结构构件、装修、设备有明显损坏和变形,并且不完全,需大修或翻建。 |
危 险 |
三成以下 |
房屋的结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 |
二、不同结构类型房屋成新率评分修正系数
|
钢筋混凝土 |
混合结构 |
砖木结构 |
其他结构 |
||||||||
结 构 部 分 (G) |
装 修 部 分 (S) |
设 备 部 分 (B) |
结 构 部 分 (G) |
装 修 部 分 (S) |
设 备 部 分 (B) |
结 构 部 分 (G) |
装 修 部 分 (S) |
设 备 部 分 (B) |
结 构 部 分 (G) |
装 修 部 分 (S) |
设 备 部 分 (B) |
|
单 层 |
0.85 |
0.05 |
0.10 |
0.70 |
0.20 |
0.10 |
0.80 |
0.15 |
0.05 |
0.87 |
0.10 |
0.03 |
二、三层 |
0.80 |
0.10 |
0.10 |
0.60 |
0.20 |
0.20 |
0.70 |
0.20 |
0.10 |
|
|
|
四~六层 |
0.75 |
0.12 |
0.13 |
0.55 |
0.15 |
|
|
|
|
|
|
|
七层以上 |
0.80 |
0.10 |
0.10 |
|
|
|
|
|
|
|
|
|
修正后房屋得分(成新)=结构部分合计得分×G+装修部分合计得分×S+设备部分合汁得分×B |
附录十:
汽车强制报废标准
一、汽车使用年限、延用期限、检验周期一览表
车 辆 类 型 |
使用年限 |
最长延 用期限 |
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 |
|
大 型 车 |
大 型 货 车 |
10年 |
5年 |
6个月 |
|
|
|
|
|
小 型 货 车 |
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 |
10年 |
5年 |
6个月 |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 |
8年 |
4年 |
6个月 |
|
|
|
|
|
|
客
车 |
9座(含9座)以下非客运载客汽车 |
15年 |
按检验 情况 |
6个月(15-20年) 3个月(第16年起)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 |
10年 |
10年 |
6个月(10-15年) 3个月(第16年起) |
|
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 |
4年 |
3个月 |
|
出 租 汽 车 |
8年 |
不 得 延 用 |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
10年 |
5年 |
12个月 |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 |
8年 |
4年 |
6个月 |
附录十一:
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辆
寿命年限参考表
车辆 种类 |
序号 |
车 辆 类 型 |
使用年限 (年) |
使用里程 (万公里) |
最长延用年限(年) |
农用 运输 车 |
1 |
二轮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6 |
— |
3 |
2 |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9 |
25 |
3 |
|
摩托 车 |
3 |
两轮、轻便三轮、边三轮 |
8-10 |
8 |
3 |
4 |
正三轮 |
7-9 |
8 |
3 |
|
备
注 |
5 |
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业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
|||
6 |
右置方向盘汽车,自2000年9月1日后禁止上路行驶。 |
||||
7 |
摩托车报废标准执行时间为2002年10月1日。此前已达报废条件的车辆,应在此后的12个月内报废。 |
||||
拖拉机 |
8 |
大、中型拖拉机(14.71-73.5千瓦)6-8年,(73.55千瓦以下)8-10年。 |
|||
9 |
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4-7年。 |
||||
10 |
拖拉机行驶里程损耗参数为15000-20000公里/年。 |
||||
非机动车辆 |
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的寿命年限为8-10年,也可按每月l%(计损耗)。 |
||||
助力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的寿命年限为6-8年。 |
|||||
凡超过寿命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机动车辆,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成新率。非机动车的最低残值为该车基价的5%。 |
附录十二:
运输船舶船龄标准
|
船舶 类型 |
划分标准 |
购置外国籍 船龄 (年) |
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年) |
强制报 废船龄 (年) |
海
船 |
一类 |
船龄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 |
10年以上 |
18 |
25 |
二类 |
船龄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 |
10年以上 |
24 |
30 |
|
三类 |
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 |
油船、化学品船15年以下液化气船12年以下 |
26 |
31 |
|
四类 |
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
18年以上 |
28 |
33 |
|
五类 |
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
20年以上 |
29 |
34 |
|
河
船 |
一类 |
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 |
10年以上 |
l8 |
25 |
二类 |
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 |
10年以上 |
24 |
30 |
|
三类 |
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16年以上 |
26 |
31 |
|
四类 |
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
18年以上 |
28 |
33 |
|
五类 |
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 |
20年以上 |
29 |
35 |
|
备
注 |
1、标准执行时间:一类、二类海船、河船于2001年5月1日执行,其他船舶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
2、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
|||||
3、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中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
附录十三: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蜂猴(所有种) |
300 |
熊 猴 |
1000 |
台湾猴 |
2000 |
豚尾猴 |
1000 |
叶猴(所有种) |
5000 |
金丝猴(所有种) |
50000 |
长臂猴(所有种) |
8000 |
马来熊 |
2000 |
大熊猫 |
100000 |
紫 貂 |
500 |
貂 熊 |
1000 |
熊 狸 |
1000 |
云 豹 |
3000 |
豹 |
6000 |
虎 |
48000 |
雪 豹 |
10000 |
亚洲象 |
50000 |
蒙古野驴 |
5000 |
西藏野驴 |
5000 |
野 马 |
60000 |
野骆驼 |
50000 |
鼷 鹿 |
500 |
黑 麂 |
2000 |
白唇鹿 |
2000 |
坡 鹿 |
6000 |
梅花鹿 |
3000 |
豚 鹿 |
3000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
|
|
|
麇 鹿 |
6000 |
野 牛 |
6000 |
野耗牛 |
6000 |
普氏原羚 |
3000 |
藏 羚 |
2000 |
高鼻羚羊 |
6000 |
扭角羚 |
30000 |
台湾鬣羚 |
2000 |
亦斑羚 |
2000 |
塔尔羊 |
2000 |
北山羊 |
1000 |
河 狸 |
3000 |
短尾信天翁 |
900 |
白腹军舰鸟 |
900 |
白 鹳 |
1000 |
黑 鹳 |
2000 |
朱 鹮 |
100000 |
中华秋沙鸭 |
10000 |
金 雕 |
1000 |
白肩雕 |
1000 |
玉带海雕 |
2000 |
白尾海雕 |
2000 |
虎头海雕 |
2000 |
拟兀鹫 |
900 |
胡兀鹫 |
900 |
细嘴松鸡 |
500 |
斑尾榛鸡 |
500 |
雉 鹑 |
400 |
四川山鹧鸪 |
400 |
海南山鹧鸪 |
400 |
黑头角雉 |
1000 |
红胸角雉 |
1000 |
灰腹角雉 |
1000 |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元/只) |
|
|
黄腹胸雉 |
1000 |
虹雉(所有种) |
2000 |
褐马鸡 |
2000 |
蓝 鹇 |
2000 |
黑颈长尾雉 |
2000 |
白颈长尾雉 |
2000 |
黑长尾雉 |
2000 |
孔雀雉 |
2000 |
绿孔雀 |
1000 |
黑颈鹤 |
6000 |
白头鹤 |
2000 |
丹顶鹤 |
2000 |
白 鹤 |
3000 |
赤颈鹤 |
6000 |
鸨(所有种) |
3000 |
遗 鸥 |
1000 |
四爪陆龟 |
2000 |
鳄 蜥 |
3000 |
巨 蜥 |
900 |
蟒 |
900 |
扬子鳄 |
3000 |
中华蛩蠊 |
900 |
金斑啄凤蝶 |
900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元/只) |
|
|
短尾猴 |
250 |
猕 猴 |
250 |
藏酉猴 |
250 |
穿山甲 |
100 |
豺 |
500 |
黑 熊 |
1500 |
棕熊(包括马熊) |
1500 |
小熊猫 |
1500 |
石 貂 |
250 |
黄喉貂 |
250 |
斑林狸 |
100 |
大灵猫 |
600 |
小灵猫 |
250 |
草原斑猫 |
250 |
荒漠猫 |
600 |
丛林猫 |
250 |
猞 猁 |
1500 |
兔 狲 |
250 |
金 猫 |
900 |
渔 猫 |
600 |
麝(所有种) |
600 |
河 麂 |
300 |
马鹿(包括白臂鹿) |
1500 |
水 鹿 |
600 |
驼 鹿 |
700 |
黄 羊 |
100 |
藏原羚 |
600 |
鹅喉羚 |
200 |
鬣 羚 |
600 |
斑 羚 |
600 |
岩 羊 |
300 |
盘 羊 |
900 |
海南兔 |
50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元/只) |
|
|
雪 兔 |
50 |
里木兔 |
50 |
巨松鼠 |
100 |
角辟鸟 |
80 |
亦颈辟鸟 |
80 |
鹈鹕(所有种) |
250 |
鲣鸟(所有种) |
80 |
海鸬鹚 |
250 |
黑颈鸬鹚 |
250 |
黄嘴白鹭 |
50 |
岩 鹭 |
50 |
海南虎斑升鸟 |
50 |
小苇升鸟 |
50 |
彩 鹳 |
1500 |
白 鹮 |
600 |
黑 鹮 |
600 |
彩 鹮 |
600 |
白琵鹭 |
250 |
黑脸琵鹭 |
900 |
红胸黑雁 |
250 |
白额雁 |
80 |
天鹅(所有种) |
80 |
鸳 鸯 |
80 |
其它鹰类 |
200 |
隼科(所有种) |
200 |
黑琴鸡 |
200 |
柳雷鸟 |
200 |
岩雷鸟 |
200 |
镰翅鸟 |
200 |
花尾榛鸡 |
80 |
雪鸡(所有种) |
100 |
血 雉 |
80 |
红腹角雉 |
200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元/只) |
|
|
藏马鸡 |
500 |
蓝马鸡 |
250 |
黑 鹇 |
200 |
白 鹇 |
80 |
原 鸡 |
50 |
勺 鸡 |
80 |
白冠长尾雉 |
250 |
锦鸡(所有种) |
80 |
灰 鹤 |
60 |
沙丘鹤 |
900 |
白枕鹤 |
900 |
蓑羽鹤 |
600 |
长脚秧鸡 |
50 |
姬田鸡 |
50 |
棕背田鸡 |
50 |
花田鸡 |
50 |
铜翅水雉 |
50 |
小杓鹬 |
50 |
小青脚鹬 |
50 |
灰燕行鸟 |
50 |
小 鸥 |
50 |
黑浮鸥 |
50 |
黄嘴河燕鸥 |
50 |
黑嘴端凤头燕鸥 |
50 |
黑腹沙鸡 |
200 |
绿鸠(所有种) |
80 |
黑颏果鸠 |
80 |
皇鸠(所有种) |
80 |
斑尾林鸽 |
80 |
鹃鸠(所有种) |
80 |
鹦鹉(所有种) |
80 |
鸦鹃(所有种) |
50 |
号鸟 形目(所有种) |
80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元/只) |
|
|
灰喉针尾雨燕 |
50 |
凤头雨燕 |
50 |
橙胸咬鹃 |
50 |
蓝耳翠鸟 |
50 |
鹳嘴翠鸟 |
50 |
黑胸蜂虎 |
50 |
绿喉蜂虎 |
50 |
犀鸟科(所有种) |
200 |
白腹黑啄木鸟 |
50 |
阔嘴鸟科(所有种) |
50 |
八色鸫科(所有种) |
80 |
凹甲陆龟 |
200 |
大壁虎 |
50 |
虎纹蛙 |
50 |
伟铗虫八 |
50 |
尖板曦箭蜒 |
50 |
宽纹北箭蜓 |
50 |
中华缺翅虫 |
50 |
墨脱缺翅虫 |
50 |
拉步甲 |
50 |
硕步甲 |
50 |
彩臂金龟(所有种) |
50 |
叉犀金龟 |
50 |
双尾褐凤蝶 |
80 |
三尾褐凤蝶 |
80 |
中华虎凤蝶 |
80 |
阿波罗绢蝶 |
250 |
附录十四:
捕捉、猎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广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收费标准
(元/只、头)
|
|
椰子猫、缟灵猫 |
300 |
豹猫、貉、青鼬 |
250 |
赤狐、毛冠麂、赤麂、小麂 |
200 |
鹩哥、尖吻蝮、眼镜王蛇、白斑鼯鼠、果子狸 |
100 |
红白鼯鼠、棕鼯鼠、橙足鼯鼠、猪獾、蝰蛇、眼镜蛇、滑鼠蛇 |
50 |
金环蛇、银环蛇、白尾双足蜥、长鬣蜥、大头平胸龟、红颊犭蒙、食蟹犭蒙 |
30 |
灰胸竹鸡、环颈雉、白额山鹧鸪、大麻升鸟、豪猪、扫尾豪猪、白花锦蛇、树鼠句 |
20 |
苍鹭、池鹭、绿鹭、水雉、风头麦鸡、董鸡、黑水鸡、骨顶鸡、彩鹬、白腰杓鹬、丘鹬、黄鼬、鼬獾、八声杜鹃、乌鹃、绿嘴地鹃、大拟啄木鸟、三宝鸟、蓝喉拟啄木、三索锦蛇、戴胜、乌梢蛇 |
10 |
画眉、八哥、林八哥、红嘴相思鸟、银耳相思鸟、黑喉噪鹛、黑脸噪鹛、白颊噪鹛、苦恶鸟、红胸田鸡、缅甸陆龟、白胸翡翠、蓝翡翠、红嘴蓝鹊、喜鹊、华南兔 |
5 |
红腹松鼠、中华竹鼠、大头乌龟、乌龟、变色树蜥、白颈鸦、大嘴乌鸦、松鸦、黄脚三趾鹑、蓝胸鹑 |
2 |
大杜鹃、小杜鹃、四声杜鹃、夜蜂虎、鸲翁乌、棕腹啄木鸟、栗啄木鸟、星头啄木鸟、乌鸫、赤红山椒鸟、粉红山椒鸟、绿翅短脚鹎、橙腹叶鹎、黑枕黄鹂、栗色黄鹂、黑卷尾、发冠卷尾、丝光椋鸟、灰背椋鸟、灰卷尾、灰蓝鹊、灰树鹊、橙头鸫、斑腿树蛙、大树蛙、纯兰翁乌、寿带鸟、锈脸钩嘴鹛、棘腹蛙、棘胸蛙、黑斑蛙、沼蛙、泽蛙、姬蛙、小蝗莺、大苇莺、黄眉柳莺、黄腰柳莺、长尾缝叶莺、大山雀、凤头巫鸟、棕背伯劳、红尾伯劳、栗背伯劳、红耳鹎、白头鹎、白喉红臀鹎、棕颈钩嘴鹛 |
1 |
狼 |
100 |
野猪、豺 |
50 |
豆雁、小白额雁、灰雁、黑颈辟鸟、、凤头辟鸟、、小辟鸟、、黄腹鼬、棕胸山鹧鸪 |
20 |
广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收费标准 (元/只、头) |
|
|
复齿鼯鼠、低泡鼯鼠、毛耳飞鼠、云南鼯鼠、赤麻鸭、针尾鸭、花脸鸭、罗纹鸭、绿头鸭、斑嘴鸭、赤颈鸭、白眉鸭、瑟嘴鸭、红头潜鸭、白眼潜鸭、凤头潜鸭、斑背潜鸭、红胸秋沙鸭、斑头秋沙鸭、普通秋沙鸭、鹧鸪、普通夜鹰、林夜鹰、栗头虎斑升鸟、黑冠虎斑升鸟、黄斑苇升鸟、紫背苇升鸟 、栗苇升鸟,黑升鸟、广东乌龟、锦蛇属(除保护种类外的所有种) |
10 |
牛背鹭、白鹭、大白鹭、中白鹭、小白鹭、树鸭、绿翅鸭、中杓鹬、金黄鹂、黑头黄鹂、鹊色黄鹂、棕噪鹛、黄腹花密鸟、黑胸太阳鸟、黄腰太阳鸟、蓝喉太阳鸟、叉尾太阳鸟、纹背捕蛛鸟、灰头麦鸡、棕腹杜鹃、鹰鹃、栗斑杜鹃、橙胸咬鹃、红头咬鹃、绿嘴地鹃、红翅凤头鹃、银星竹鼠、纹鼬 |
5 |
山斑鸠、珠颈斑鸠、火斑鸠、黑尾蜡嘴雀、绿背金鸠、黄肛啄花鸟、黄腹啄花鸟、纯色啄花鸟、朱背啄花鸟、红胸啄花鸟、蛇目(除锦蛇属及国家和广西重点保护动物外的所有种) |
3 |
黄纹拟啄木鸟、金喉拟啄木鸟、山拟啄木鸟、普通秧鸡、蓝胸秧鸡、小田鸡、斑威田鸡、中杜鹃、针尾沙锥、扇尾沙锥、普通燕行鸟 、白喉斑秧鸡、海鸥、银鸥、红嘴鸥、翠金鹃、噪鹃、栗喉蜂虎、蚁 、姬啄木鸟、黄嘴噪啄木鸟、栗头峰虎、棕啄木鸟、斑啄木鸟、林三趾鹑、黑枕绿啄木鸟、大盘尾、小盘尾、黄冠绿啄木鸟、小星头啄木鸟、棕三趾鹑、脆蛇蜥、细蛇蜥、翼手目(所有种)、家八哥、灰头椋鸟、灰椋鸟、大鹃贝鸟 、暗灰鹃贝鸟 、灰山椒鸟、草鹭、棉凫、华南缺齿鼹、喜马拉雅水麝鼠句 、长吻鼹鼠、长尾大麝鼠句 、北小麝鼠句 、灰麝鼠句 、红颊长吻松鼠、泊氏长吻松鼠、明纹花松鼠、隐纹花松鼠、鬣蜥科(所有种)、蜥蜴科(所有种)、短尾鼠、高山鼠句 鼠青 、猪尾鼠、笔尾树鼠、板齿鼠、虎斑地鸫 |
2 |
臭鼠句 、蓝翅叶鹎、行鸟 科(除保护的有益的前面已列种类外,下同)、鹬科、鸫亚科、画眉亚科、莺亚科、亚科、文鸟科、雀科、鹎科、脊鸟 令鸟 科、币鸟 科、绣眼鸟科、山雀科、石子龙科、壁虎科、蓝绿鹊、短尾绿鹊、鹌鹑、灰燕贝鸟 、斑鱼狗、冠鱼狗、白腰雨燕、灰沙燕、小白腰雨燕、灰喉山椒鸟、长尾山椒鸟、短嘴山椒鸟、林贝鸟 、褐背鹊贝鸟 、家燕、金腰燕、毛脚燕、楼燕、暗灰鹃贝鸟 、虎纹伯劳、灰背伯劳、牛头伯劳、秃鼻乌鸦、褐河乌、鹪鹩、普通翠鸟、花龟、三趾翠鸟、古铜色卷尾、鸦嘴卷尾、歌百灵、云雀、小云雀、斑腰燕、两栖钢(除国家和广西重点保护以外) |
1 |